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亓冬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项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平志军,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某、高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某戊、刘某己、苏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某乙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亓冬升、王某权,上诉人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项某某,上诉人张某丙,被上诉人郑州市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被上诉人刘某己、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某乙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某乙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9元,全额予以返还;上诉人张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