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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陈某、陈某诉被告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女,汉族。

原告陈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周莹莹。

被告刘XX。

原告孙XX、陈某、陈某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刘XX应为刘X,因被告名称错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陈某、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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