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汉族。
原告陈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周莹莹。
被告刘XX。
原告孙XX、陈某、陈某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刘XX应为刘X,因被告名称错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陈某、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