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三有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风华、王祥和,被上诉人徐州三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程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三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x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发回重审案件在(2009)徐民三终字第X号案件中预交)减半收取为x元,均由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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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