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系李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徐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了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春梅
代理审判员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孙璐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