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捍忠,系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双方自愿和好,原告方放弃离婚诉讼请求;
2、双方在半年时间内慎重考虑,如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可再起诉要求离婚;
3、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贺某
被告:陈某
审判员:唐以红
书记员:梁海燕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