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祁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1989年11月生女祁某萌。自1990年起,被告开始赌博,弃家不顾,恶习不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诉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不照顾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自由恋爱于1986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于X年X月X日生女祁某萌,婚后购置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街X号楼X号共同住房一套,因双方相互猜疑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多年,感情尚好,虽相互猜疑却无事实证据,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准许双方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淑扬

审判员范书伟

代理审判员顾世法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曹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