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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某诉被告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贵太,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与被告贺某系亲友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某诉被告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除按2011年9月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外,另行于2012年1月13日给原告盛某补偿因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2000元(已履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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