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乙,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重庆市人,农民。
申请人魏某乙要求宣告魏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魏某乙诉称,其子魏某乙于1997年12月7日离家外出务工,失去联系十三年以上,现申请依法宣告魏某乙死亡。
经查,魏某乙,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农民。申请人魏某乙系魏某乙之父,1997年12月魏某乙离家外出务工,于1998年8月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2月21日,申请人魏某乙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魏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5日登报发出寻找魏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XX村村委及XX派出所证明,证人涂某、魏某乙、罗XX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魏某乙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清楚,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魏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蓝疆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