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被告李某甲,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2。
被告于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2。
被告李某乙,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2。
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于某、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被告李某甲、于某艳在原告王某处购买玉米,欠原告玉米款x元。被告李某甲、于某艳于2011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x元的欠条一份及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李某乙为给被告李某甲、于某艳欠原告x元的玉米款做担保,于2011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在欠据中写到于2011年8月6日还清欠款,并给付利息2100元。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给付玉米款x元及利息2100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甲、于某、李某乙欠原告王某玉米款一万四千元,利息二千一百元,合计一万六千一百元,此款于某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八千元,余款八千一百元于某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如果在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付清全部欠款,再另付原告利息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三元,收取一百零二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