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胡某,男。
被告李某,女。
本院于2012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5月6日胡某,李某夫妇在何某的商店购买了茶油,立具了3000元的欠条,于2009年2月5日被告李某偿还了其中的1000元,至今尚有2000元未给付,故要求俩被告连带偿还。被告胡某辩称,他愿意偿还其余的2000元,但要2012年5月份之前偿还。
审理查明,被告胡某于2008年5月6日向原告何某购买了茶油3000元并立下欠条,于2009年2月5日被告李某偿还了其中的1000元给原告何某,至今尚有2000元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偿还原告何某2000元,限2012年5月31日一次性给付;
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胡某自愿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