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又名孔某渝),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杨琳琳,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牛某某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12月14日、12月3日依法向被告李某某、牛某某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占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8日到郑州市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杨琳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间,原告分4次将钱x元交给被告。从2008年元月至2008年5月,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x元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和原告合伙做游戏机生意,因生意未做成,我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现在机器在我这。
被告牛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与李某某合伙购买经营的机器是赌博机,该二人合伙经营属违法活动,答辩人对此不知情,所打欠条也不知情,经营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经营活动属非法,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归纳如下争议的焦点:1、该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牛某某补充;2、是否合法的债务
双方对争议的焦点,没有异议和其他补充。
原告孔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08年5月1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本案欠款的事实存在。证据2、照片4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证据3,证人尚已宾、贾敬琪的证人证言。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孔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是我打的欠条。对证据2、有异议,照片上的催款纸条我没有见过。
被告牛某某对原告孔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但牛某某不知情,系违法经营产生的债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证据2、有异议,照片上的催款纸条我没有见过。发问证人附卷。
被告李某某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牛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牛某某到郑州监狱询问笔录一份和原告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和李某某是非法合伙经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牛某某也没有享有债务的收益,对债务不知情。
原告孔某某对被告牛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询问笔录没有异议,对录音有异议,当时是急于找到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对被告牛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证人证言,附卷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08年5月1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李某某欠孔某某人民币x元整,于2008年8月1日前还清”。2008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协议约定了:1、孩子的抚养问题。2、现住牡丹新村X栋X单元X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90平方米,归牛某某所有。3、婚后共同财产归牛某某所有。4、债务由李某某承担等内容。后被告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押郑州市监狱服刑。原告孔某某认为双方为逃避债务所立的协议不公平,对此,提出异议,并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孔某某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孔某某认为系合伙经营“游戏机”所欠的债务,而被告牛某某则辩称系经营“赌博机”所欠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并未注明欠款内容,由此认定被告牛某某所提交询问李某某的笔录存在瑕疵。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协议离婚之前,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牛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以原家庭共有财产支付原告孔某某欠款x元。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占发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