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又名饶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