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女,成年。
被告李某,男,成年。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某诉被告武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受邢某委托,出租其位于某阳市X路市政公司家属楼下的房屋一处。二被告系夫妻。2010年4月11日,被告武某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承租该房屋,租期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年租金6800元,每半年交一次,每次交3400元。协议签订后,一直由被告李某向原告交房租。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11年9月22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解除后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赔偿原告损失34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于某在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当中,仅是受房屋所有权人邢军委托,处理该房屋出租事宜,并非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丙申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赵某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