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男,48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女,4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法定代表人阮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仙游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原审被告仙游县X排西餐厅,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仙游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原审被告仙游县X排西餐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