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子洲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子洲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间,在某某村X村电网改造时,将原告致伤,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后,原告以现在生活困难再次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子洲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x元;
二、原告马某因此事不再追究被告子洲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子洲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