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
被告某某。
被告龙某。
被告邱某。
龙某与某某、龙某、邱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