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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被告罗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不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被告罗某还向本院提交其户籍证明以及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某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签订的《房屋、门面租赁合同》,该房屋、门面位置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X路X街X号,该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X区范围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罗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X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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