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被告罗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不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被告罗某还向本院提交其户籍证明以及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某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签订的《房屋、门面租赁合同》,该房屋、门面位置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X路X街X号,该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X区范围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罗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X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