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侯英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