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子洲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新华发行集团子洲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子洲县XX酒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新华发行集团子洲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月11日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子人劳罚字(2011)第X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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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杜修章
审判员姬存瑞
审判员拓润前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