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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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乙、常某己、吴某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吴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被告人黄某、陈某辛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4月1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丙,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丁,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聚众哄抢于2011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戊,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己,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聚众哄抢于2011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庚,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1年6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辛,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5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壬,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常某己、吴某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吴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陈某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黄某、陈某辛及其辩护人杨某丙、张某戊、胡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徐某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开封市X村居民孟某有于2003年3月同原开封市X乡农机站、汪某村委签订了租期为15年的汪某加油站承包协议,年租金为8000元。在承包汪某加油站期间,孟某有能够按时交纳承包费用,而在2006年初,被告人陈某乙以孟某有不缴纳租赁费为由,在2006-2009年期间,先后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名,采用免去孟某有站长职务、资产清理、拿走加油站手续等手段,意图迫使孟某有放弃加油站的经营,后指使陈某朋、陈某癸等人对加油站进行堵门、断某、断某、封门等手段,致使加油站无法继续经营。2009年12月份,孟某有在三次民事诉讼胜诉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六万元的低价赔偿让出加油站的经营权,后陈某乙的妻子陈某霞以每年4000年取得该加油站的承包经营权。

2、1992年初,开封市X乡为招商引资,在汪某乡征用土地70余亩,由开封市油脂厂投资兴建“开封市X区化工厂”,1992年3月至1994年4月,开封市X区化工厂在开封市X乡政府的担保下,在汪某信用社贷款400余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该化工厂倒闭。1999年12月,汪某信用社对借款案提起诉讼,经开封市X区化工厂返还借款利息900余万元,2000年11月28日,汪某乡X区化工厂、汪某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将郊区化工厂围墙内的实有土地、房某、设备、地面附属物抵押给汪某信用社,并且过户。汪某信用社后将场地租赁给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年租金十万元,分季度四次缴纳。被告人陈某乙当选村X村委的名义,带领被告人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等人,以工厂占用汪某村土地为由,要租金,并且于2005年12月1日带人用挖掘机挖断某洋实业有限公司大门前的道路、推倒大门,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远洋实业有限公司求助于媒体、政府的压力后,陈某乙不再为难公司;转而向汪某信用社发难,率领村组干部多次找到信用社主任董某轩、杜某胜等,以工厂占地为本村所有为由,要求工厂租金由汪某村村委征收,遭到拒绝后,陈某乙先组织群众到开封市X区信用社闹事,采用堵门、贴大字报等方式,被告人常某己以跳楼相威胁,提出无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2007年9月22日汪某信用社营业室营业时,汪某村二三十名老人在陈某乙暗中指使下,拉着矿泉水,将信用社大门、营业室大门锁上,致使金融部门不能正常某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时任主任杜某胜的协调下,陈某乙于中午12时赶到信用社,才让村民离开。后迫于压力,汪某信用社被迫将2007年远洋公司补交的十万元租金交与汪某村委;此后的三年中,每年将租金中的三万元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给汪某村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采取断某、封门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加油站的正常某营秩序。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为解决本村土地遗留问题,向远洋公司和信用社施加压力,多次聚众扰乱远洋公司和信用社的正常某作秩序,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判处。

二、寻衅滋事罪

2010年1月份,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以公司名义与位于开封市X村的开封物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土建工程,在工程开工后,汪某村村民黄某伙同陈某辛多次到工地无故寻衅滋事,阻止施工,并无故殴打施工人员刘某、闫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007年春节前,因汪某村委与天虹化工厂有纠纷,被告人吴某丁和陈某亮为了解决问题,向天虹化工厂负责人崔某施加压力,在崔某家中非法入住长达十余天,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某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人吴某丁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当庭辩解加油站的事,堵门、断某与事实不符。因孟某有没交承包费,与孟某有打官司是受托行为,与陈某霞离婚多年,陈某霞承包加油站,没有我个人目的。化工厂的事,主要群众不愿意,用挖掘机的行为不妥。

辩护人认为,陈某乙仅仅是履行了一个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行为而已,其目的是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和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常某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远洋公司一事,无任何某据证明常某己积极参与此事,属一般参与者,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本案对远洋公司堵门事件损失数额没有依法定程序评估,现有证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部分,吴某丁在崔某家居住十多天,没有吃过他家的饭,也没有打砸损坏崔某任何某产和吵闹行为,情节较轻微,依法对吴某丁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被告人吴某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扰乱社会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寻衅滋事罪,现有证据不足证明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某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辛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开封市X村居民孟某有于2003年3月同原开封市X乡农机站、汪某村委签订了租期为15年的汪某加油站承包协议,年租金为8000元。在承包汪某加油站期间,孟某有能够按时交纳承包费用,而在2006年初,被告人陈某乙以孟某有不缴纳租赁费为由,在2006-2009年期间,先后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名,采用免去孟某有站长职务、资产清理、拿走加油站手续等手段,意图迫使孟某有放弃加油站的经营。后指使他人对加油站进行堵门、断某、断某、封门等手段,致使加油站无法继续经营。2009年12月份,孟某有在民事诉讼胜诉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六万元的低价赔偿让出加油站的经营权,后陈某乙的前妻陈某霞以每年4000年取得该加油站的承包经营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乙供述和辩解:2003年3月份,投资方同孟某有签订了汪某加油站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为十五年,租费为8000元/年。2004年下半年及2005年全年,孟某有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年租金义务,要求废止该加油站承包协议,经农机局领导杨某某同意后,通知加油站承包人孟某有停业,并将加油站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某证等从加油站内拿走了,当时写的有借条。为了方便看管加油站,找了经营防盗门的人焊了一个防盗门并且在加油站安装了。后来,金明区农机局出钱赔给了孟某有现金6万元,前妻陈某霞以她的名义承包了该加油站,年租金4000元。

被害人孟某有陈某:承包了汪某加油站,承包期限15年,承包合同签订后,就着手进行经营。根本就不欠承包费,2005年12月5日,陈某乙就强行把汪某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某证借走不还。2006年4月4日陈某乙和他儿子陈某癸去加油站要交接,坚决不同意,就让林某俊把电绞了。2006年4月6日,陈某乙看加油站还继续营业,就指使人把我承包的加油站的办公室门处又焊了一个防盗门。2009年12月份实在没有办法了,通过金明区农机局从中说和,以六万元的价格把承包权转让给了陈某乙。

证人孟某某证言:孟某有承包了一个加油站,因为陈某成孟某有发生矛盾,陈某成把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拿走了,然后把加油站的电给停了,在原有的门上安上了防盗门,用链子锁锁住了,因为这加油站没法正常某业了。

证人石某证言:给孟某有打电话,租赁孟某有经营的加油站,经了解发现孟某有的加油站转包,就不再租赁了。

证人孟某某证言:陈某成的儿子陈某和陈某成来到加油站,陈某用林某俊家的杆把总闸挑了,又把线掐了。

证人王某证言:孟某有、孟某有的儿子孟某正在加油站营业室里做财务报表,抓住打印好的报表随手就撕了,孟某有说撕毁报表的年轻孩就是想收购其加油站的那个村主任的儿子。

证人吴某某证言:陈某朋让去孟某有的加油站焊过铁门。

证人杨某某证言:孟某有承包了汪某加油站,期限为十五年。2005年12月20日,接到了金明区农机局一个任免通知,免去孟某有站长职务,听说陈某成拿出几万元钱,金明区农林某机局转手将陈某成拿出的钱赔给了孟某有。

证人林某证言:孟某有承包的加油站用电一直用的我承包的变压器的电,因为陈某乙一直想自己经营,他两个就一直闹矛盾,2006年前半年的一天,陈某乙和他儿子陈某癸去孟某有的加油站,让把孟某有的电给停啦,我说他又不欠我电费我不停他的电,结果,陈某乙就自己把孟某有的电给截断某。

书证:开封市X区石某采购供应公司通知、开封市X村工作办公室、开封市X乡农机站、开封市X村民委员会通知、郊区X乡农机站、汪某村委会与孟某有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6)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6)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6)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汪某派出所证明、开封市X乡农机站、开封市X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开封市X区农机局通知、汪某加油站(金明区X乡农机站、禹王某区X村委会)与孟某有签订的协议书、开封市X村委会、开封市X乡政府、开封市X区农机局股东会议纪要、开封市X区农机局、陈某霞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开封市X区石某采购供应公司汪某加油站法人代表陈某霞与苏福良签订的合同书;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2、1992年初,开封市X乡为招商引资,在汪某村租用土地70余亩,由开封市油脂厂投资兴建“开封市X区化工厂”。1992年3月至1994年4月,开封市X区化工厂在开封市X乡政府的担保下,在汪某信用社贷款400余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该化工厂倒闭。1999年12月,汪某信用社对借款案提起诉讼,经开封市X区化工厂返还借款利息900余万元。2000年11月28日,汪某乡X区化工厂、汪某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将郊区化工厂围墙内的实有土地、房某、设备、地面附属物抵押给汪某信用社,并且过户。后汪某信用社将场地租赁给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年租金十万元,分季度四次缴纳。被告人陈某乙当选村X村委的名义,带领被告人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等人,以工厂占用汪某村土地为由,开始要租金。并且于2005年12月1日带人用挖掘机挖断某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大门前的道路、推倒了大门,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远洋实业有限公司求助于媒体、政府后,陈某乙不再为难公司;矛头又指向汪某信用社,他率领村组干部多次找到信用社主任董某轩、杜某胜等,以工厂占地为本村所有为由,要求工厂租金由汪某村村委征收。遭到拒绝后,陈某乙先组织群众到开封市X区信用社采用堵门、贴大字报等方式闹事,被告人常某己还曾以跳楼相威胁,提出无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2007年9月22日汪某村二三十名老人在陈某乙暗中指使下,拉着矿泉水,将汪某信用社大门、营业室大门锁上,致使金融部门不能正常某业。在时任主任杜某胜的协调下,陈某乙于中午12时赶到信用社,才让村民离开。后迫于压力,汪某信用社被迫将2007年远洋公司补交的十万元租金交与汪某村委;此后的三年中,每年将租金中的三万元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给汪某村委。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乙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陈某乙供述和辩解:我们到远洋实业公司那去找他们,又去了两次,还是叫不开门,因为一直进不了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大门,当时支书常某己就说:“他们不给钱不中,把他们的大门堵住,不让他们出门。”我就让那个司机临时帮帮忙,到巨龙化工厂院里开着艳秋的挖机到远洋实业有限公司门口。我们六个村委委员都跟着去了,常某、常某己他们两个就拍大门喊道“开门”,叫不开门,常某就恼了,对挖机司机说:“翁开”,那个司机用挖机一翁就把大门翁掉了。门一掉常某己、常某、吴某丁、王某、吴某庚就进院,我当时在公路某站照护着挖机咧。门一倒,公司的负责人徐某某生出来了,和常某己、常某吵起来了。吵着,常某己、常某就让挖机把大门口的路某了。挖过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回去等着乡里跟我们说这件事。当时的乡党委书记施保民就把这事安排给主抓土地的副乡长乔继永,让他协调处理这件事,召集俺村的干部,信用社的主任李某排说这件事,达成一份协议,就是让信用社从十万元承包款里一年给我们村委三万元钱。

被告人常某己供述:去了远洋实业公司,到地方后他们的人不给开门,陈某乙就叫来一个挖机在他们门口挖一个坑,挖时还把他们的大门给碰掉了差点砸住人。后来陈某乙又说远洋公司租的是信用社的地方,这个地方已经由原先的企业抵押贷款后来判给信用社了,陈某乙就让我们和他去找信用社的人闹。陈某乙就又带我们到开封市信用联社找董某任,把董某任困在屋里一上午也没谈出结果。董某任还说他气的就想跳楼,我还说你们要不给钱,不解决问题,我们还跳楼咧,陈某乙说老常某楼,我就说不给钱我一会跳楼,意思就是吓唬他给我们钱,听说陈某乙组织我们村的老百姓还到汪某信用社堵他们的门,把事情给闹大啦,听说有政府出面协调,信用社把租金给我们村委一部分。

被告人吴某丁供述:陈某成开一辆挖机,还有当时村委委员都去了,到地方以后,把远洋香料厂的大门推到,又用挖机把大门口的路某了,让厂里的车出不来、进不去。我们看找远洋香料厂要不来钱,就找汪某信用社要钱,陈某成领着去的回多,去的目的就是给他们要钱,大概是2007年,我们先到市信用联社,当时陈某成开车,他是村主任,还让我写了大字报,用红纸写的,闹了有一上午,把信用社和营业室的大门都锁了,当时是姓杜某主任在那,从那次闹过以后,我们几个村委委员又去几次,一直到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每年三万,共九万块钱,2007年,我和王某受陈某成指派到汪某信用社,领了十万元钱,收据是我开的。

被告人吴某庚供述:2005年,陈某乙(又名陈X)当选为村X村委会,在会上陈某乙提出来远洋香料厂所用土地是我们村X村委会,我们去几次连门都不让进,我们都急了,陈某乙领着我们全体村委委员到远洋香料厂大门口,不知道又从哪开一台抓机,陈某乙就开挖机挖他们门口的路,当时那个挖机的铲一伸把他们大门撞倒了,把他们东边大门口和北侧大门口的路某了,我们六个村委委员就到汪某信用社要钱。大概到2007年,陈某乙领着我们到信用社去闹,当时还写了大字报,在那一上午,找那个信用联社的领导,当时午饭都没有吃,又停几天,具体日期我记不准了,一天上午有11点多,陈某乙让我到汪某信用社,说俺村的人在那闹咧,让我把人叫走,我就去了,当时信用社门口有几十口子人,都是俺村的老头、老太太在那把信用社门堵了,还有三轮车拉的矿泉水给他们喝,我到以后,让群众回去,他们就都回去了,就这样闹了两次,后来信用社给钱了,打了协议,一年给俺村三万块钱。

同案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陈某乙就跑到一边的工地上开过来一辆挖掘机来到公司大门口,把挖掘机的挖斗放置在大门口时把公司大门碰倒了,在公司大门口挖了一道沟,反正是把路某挖断某,目的就是逼着公司领导同我们谈土地的事。陈某乙就领着我们村班子到汪某信用社找到当时的主任,没有结果,我们就去了开封市X村信用联社。2007年,陈某乙领着村委班子成员找到前任汪某信用社主任董某任,要求他就远洋实业的土地问题给个说法,当天中午我们都没有吃中午饭,包括董某任都没能离开。常某己还答话董某任说跳楼咧,我还说他:你跳吧,你跳过我就跟着你跳下去。陈某乙通知说让去拿钱咧。

同案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常某己、陈某乙领着我们这些村干部就多次找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徐某某生,叫徐某某生把租金交给我们汪某村,但每次徐某某生都以跟我们汪某村说不上话,他手里有法院判决、有跟汪某信用社签的租赁协议,应把租金交给汪某信用社为由,拒绝我们的要求。最后只得开着挖掘机把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大前门的路某断,向其施压,叫徐某某生把租金交给我们汪某村。接着陈某乙领着我、吴某庚等人到汪某信用社,当时有一二十个汪某村村民围在汪某信用社门口,堵住汪某信用社的营业厅及大门,这是2007年秋天的事,后来汪某信用社经过协调,每年支付给我们汪某村三万元钱。

证人高某证言:2005年有一天在厂里上班,听见大门外乱哄哄的,大门被敲得很响,见汪某村X村主任陈某成(陈某乙)带一班子人把我们厂大门北边的那扇给弄掉啦,还带一个挖土机把我们厂大门口前挖一个沟。

证人徐某某证言:大概在2005年年初,陈某成经常某着那个汪某村副主任等人到俺公司找事,逼着我把租金交给他们,当时我一直跟他们说俺公司是通过法律途径跟郊区信用社签了协议的,应把租金交给郊区信用社,是受法律保护的。陈某成每次领人来时,说话都很横、很霸道。在2005年12月1日,陈某成还有那个村X村民拿着铁锨,还开着一台挖掘机到俺公司大门跟叫俺开门,当时我一看不敢开门,陈某成他们就用挖掘机把俺公司的大门推倒,那些村民们在陈某成的指挥下,进到俺公司院里,用卷尺量地,说是俺公司的地是他们村X村民分地,他们量好地后,又开始用铁锨在地上、路某、草坪上挖树坑,说是要栽树,但当时是12月份明显不是栽树的季节,而且他们当时根本没带树苗,明显是找茬咧。还开着挖掘机在俺公司大门前挖了一道很深的沟,在俺公司北门大门前也挖了沟,导致无法进出俺公司的大门,很多树木、绿化、门窗被破坏。总计损失大概有二十六、七万元。

证人何某证言:陈某乙经常某着汪某村的人来我们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强要租金,把我公司大门强行推倒,并在大门口挖了一个大坑又把我公司北门的门前也挖了一个深坑,我们公司进出口的道路某被挖断某,汽车都无法通过。

证人侯某证言:大概在2005年的一天,陈某成领着二十多个村民,拿着铁锨,还开着一台挖掘机之类的大机器,当时他们叫我们开门,我们都不敢开。他们就开挖掘机用挖掘机把俺公司的大门推倒,俺公司闹咧。接着又用挖掘机在大门口钱挖了一个很深的沟,弄得无法进出俺公司的大门,当时我们都害怕,没人敢上前阻拦他们。

证人李某证言:在2005年时,徐某某生给我打电话说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被汪某村X村X路某了,汪某村的人说是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地是属于汪某村的,叫我过去看看。我当时过去一看,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大门被推倒了,大门前的路某挖了个大沟,院里也被挖了许某树坑。当时徐某某生说汪某村X村干部非逼着徐某某生把租金交给汪某村。

证人杜某证言:2006年4月份,陈某成和村干部吴某丁等人找过我,仍要求远洋实业公司的租金由他们收,我和联社领导均没有让步。结果,一天中午九点左右,我们汪某信用社除营业室的人员都在信用社二楼开会咧,听见外面很乱,结果一看,是汪某村X村民,有一二十人,都是老头、老太太,已经把信用社的大门、营业室门给锁上了,造成信用社没法正常某业。

证人董某证言:汪某乡X村干部陈某成以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租的厂地及厂房某的是汪某村的土地为由,陈某成领着人到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汪某信用社找茬,还把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大门推倒了,把大门口的路某挖断某,还扬言要堵汪某信用社的门。

证人汪某证言:汪某村委领走现金后,也没有到汪某信用社找过事。

证人米某证言:汪某信用社门口聚集有三四十个村X村民把汪某信用社营业厅的门和汪某信用社院子的大门给锁住了,工作人员无法进出,营业厅无法营业。

证人高某证言:他们来后把我们营业厅的客户都给撵出去啦,之后就把我们营业厅的门给堵起来了,不让我们营业。

证人许某证言:汪某村X村民曾围攻过汪某信用社,把信用社外面的大门锁住,不叫工作人员出入,信用社无法正常某业,大概是在2007年秋天的事。后来,汪某信用社与汪某村委签定协议,由汪某信用社每年支付汪某村三万元钱。

书证:关于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在12.1事件中所受损失的数额与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X区支行汪某南郊信用社与开封市X区化工厂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书及借款契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开封远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汪某乡X村委员会通知、汪某信用社关于郊区化工厂抵贷资产签署补充协议的申请报告、现场照片6张。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07年春节前,因汪某村委与天虹化工厂有纠纷,被告人吴某丁和陈某亮为了解决问题,向天虹化工厂负责人崔某施加压力,在崔某家中非法入住长达十余天,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某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吴某丁供述:在他家住有十多天,乡里的企业办干部何某叫我们回去,后来国成也说让我们回去,我们才不在他家住。

被害人崔某陈某:吴某丁和陈某村干部强行入住俺家,他们两个说是陈某乙让去的。

被害人韩爱萍陈某:与崔某陈某一致。

证人何某证言:崔某找我说汪某村有两个老干部住他家不走,我就和崔某到他家一看,我认识一个叫吴某丁,就把他叫出来,让他回去,当时吴某丁不走,说是村里派来的,让我去找陈某成。我看劝不走就回乡里了,我给陈某成打电话,让他把吴某丁叫回去,陈某成当时咋说的原话我说不上来,意思是天虹欠他们租金,没经他们村X村里派吴某丁去崔某家要钱咧,不同意吴某丁回去。

证人常某某证言:2007年春节前,崔某因为公司的事有两个人在他家住过一段时间,过有10来天就走了。

证人孙某证言:一个姓吴,另一个姓陈,不知道干啥咧。崔某家人对他们也很客气,两个人不吃崔某的饭,晚上睡在楼下的地下室,白天坐到崔某家里,这情况一直持续了有一、二十天。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三、寻衅滋事

2010年1月份,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以公司名义与位于开封市X村的开封物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土建工程。在工程开工后,汪某村村民黄某伙同陈某辛到工地无故寻衅滋事,阻止施工,并两次无故殴打施工人员刘某、闫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就对陈某辛说:走,咱去厂里瞅瞅。我们进大门后刚好看到六建的那个人从办公室出来,准备上车,办公室门口停着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我和陈某辛到车跟时,他已上车了,我打开车门,拽住他的上衣领把他从车上拽了下来,接着朝他头上打了一巴掌,这时,陈某辛随便朝他屁股上跺了一脚,我也没有还手。

被告人陈某辛供述与辩解:2007年的一天,黄某给我打电话说咱村土地上的工程让别人承包了,我去闹过一次,被工地上的人打了,黄某让我跟他再去工地闹,说后我和黄某就到该土建工程处,找到负责人黄某和他说两句话后,撕住就打那个负责人,一打起来,旁边的人过来劝开了,我和黄某就回去了。我没怎么动手,黄某照那人脸上打了一个耳光。

被害人刘某陈某:他说这地是俺的地,你们就是不能干,说着就上来打我,我们工地上干活的闫某就拦,被这个人一拳打在头上了,之后闫某一头栽在地上了。

被害人闫某陈某:2010年2月份开始施工,一天上午来了两个男子,不说原因就是不让我们施工。说着就想打刘某,我一看赶紧拉架,当时没注意,一个男子一拳打在我的太阳穴上,我当场栽倒在地。隔了一天,那两个人又来啦,堵住刘某的车,抓住刘某的头发往车上碰,当时对我们说这是他们的地,不让我们在这里施工。听说打我们的是汪某村的黄某。另外一个不知道。

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厂与刘某签过合同后,刘某开始施工,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某、陈某叉到俺厂里找到刘某,当时他们没说几句话,黄某、陈某叉就上前打刘某、闫某,当时把闫某打晕倒了。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陈某乙目前患有高某压病、高某脂病、高某糖症、肝功能损伤、T波改变、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其高某压合并脑梗塞符合高某压病III期临床诊断某准;

被告人吴某丁目前患有高某压病、动脉粥样硬化、冠某、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及软化灶,其高某压合并脑梗塞符合高某压病III期临床诊断某准;

被告人常某己目前患有高某压病、动脉粥样硬化症、冠某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瓣膜反流、左室限制性充盈;

被告人吴某庚目前患有高某压病、动脉粥样硬化症、冠某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双侧上颌窦及蝶窦炎症。

综合书证: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黄某、陈某辛户籍证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大一附院刑医临鉴字(2012)0012、0013、0014、0015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陈某乙及辩护人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来源不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采取断某、封门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加油站的正常某营秩序;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为解决本村土地遗留问题,聚众扰乱远洋公司和信用社的正常某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吴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陈某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黄某、陈某辛的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乙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合并执行。被告人吴某丁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当庭辩解无罪意见,因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黄某、陈某辛当庭自愿认罪,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陈某辛犯罪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丁、常某己、吴某庚、黄某、陈某辛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对被告人陈某乙犯窝藏罪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先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吴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常某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辛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某岭

审判员杨某某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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