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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X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承担。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齐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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