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恒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江某,任总经理。
上诉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65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