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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与林州市采桑乡人民政府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反诉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告申请人,反诉原告)林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因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本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某联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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