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反诉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告申请人,反诉原告)林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因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本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某联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