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XX,男。
委托代理人廖XX,男。
被告朱XX,女。
原告屈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取名屈X。婚后,原、被告经常为了家里小事发生争吵,双方性格各异。原告与被告从2007年11月起分居到现在已有二年,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朱XX辨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是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取名屈X。婚后,原、被告经常为了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双方性格各异。。2008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以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屈XX提出离婚,被告朱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儿屈X由原告抚养成年,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三、被告朱XX享有探视小孩屈靖的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