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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黑,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花,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4日9时许,因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村的宋某某等人到济源市人民医院扩建工地阻止施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对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终结,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方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人民陪审员王卫红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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