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唐XX与被告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XX在30日内协助原告唐XX办好位于株洲市X区龙泉山庄X栋X室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谭XX自愿放弃原告唐XX欠交的房款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唐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