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张利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X及其诉讼代理人朱树祥、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二个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黄某X在新郑市X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被告人黄某某用刀将黄某X腹部捅伤。经鉴定,黄某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建议对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黄某X在新郑市X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被告人黄某某用刀将黄某X腹部捅伤。经鉴定,黄某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投案;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X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黄某X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黄某X并于同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初七下午,他邻居黄某X从外边把他家院子大门踹开,随手把他推倒地上,他父亲上前拦住黄某X,黄某X用拳头打到他父亲胸口,把他父亲打倒在地,他刚从地上站起来,黄某X又用脚把他跺倒在地上,他很生气,看到地上有一把刀,就顺手把刀从地上拾起来,用刀往黄某X身上捅,黄某X夺他手里的刀,没夺过去,他用力往黄某X肚子上捅了一刀,黄某X把他从院子里拉出来,他们两个又撕抓了一会,黄某X就往西跑,没跑多远就倒在地上,他很害怕,就跑了。
2、被害人黄某X陈述,2009年2月1日下午,他听说妻子和人吵架,他就去黄某某家问问,他和黄某某在黄1X家西边遇到,他问黄某某,谁往他家扔炮了,黄某某说没有扔,两人就吵起来,并撕抓在一起,黄某某拿出一把刀,他想跑,没跑掉,被黄某某捅住肚子了,他走了几步,就昏迷了。
3、证人万X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6点左右,她听见街上有人吵架,过去后到黄某某家胡同口,见黄某某、黄某和她丈夫黄某X在互相殴打,她过去拉住黄某,村上人把他们拉开,她扭头见她丈夫黄某X在离她四五米的地方躺着,她赶紧过去,见她丈夫捂着肚子直喊痛,毛衣上都是血,她打了报警电话。并证实因为有人往她家扔炮吓住她女儿了,她在外边骂,她丈夫听见了,可和黄某某他们打起来。
4、证人黄2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6点多,他在其三儿子黄某某盖房处干活,有几个小孩在放炮,在后边住的黄某X夫妻不愿意了,不知道是谁从后边往黄某某盖的房子里边扔砖头,停了一会儿,黄某X就过来了,走到他二儿子的大门口处,和黄某某就打起来,黄某X把黄某某弄倒了二次,打了一会儿,他把两人拉开,当时在那里撕抓时,他具体没看清,等到黄某X躺倒路边时,黄某某说捅了黄某X一刀,黄某某向东边走了。
5、证人黄1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5、6点时,有几个小孩在东边正在盖的新房里放炮,可能扔到后边了,后边是黄某X家,黄某X不愿意,当时可骂开了,还往新房里扔砖头,黄某X又到他家门口,(黄某某现在住他院内),把大门推开,他在屋内没出来,听见黄某某与黄某X大声争吵,他出来在他家大门口,见黄某某已经吓楞了,在门口站着,黄某X在西边他大哥院子大门口那里,他说了两句,黄某X老婆不愿意了,他们吵了两句,黄某X老婆用手抓他的衣领,被郭某拉开了。
6、证人郭X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6点左右,黄某X妻子说有人往家扔炮,她说孩子放炮,她不知道,黄某X的妻子边说边往她家扔砖头,她出门见丈夫黄某某与黄某X两人厮打,她爸黄2X拉住黄某某,在拉黄某某时,她见黄某某右手拿了一把尖刀,拉开后她丈夫向东走了。
7、证人黄3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5点多,他听见有人吵架,他见他叔黄某X和黄某某撕抓,他婶和黄某撕抓,他过去劝架,把他叔拉开了又去拉他婶,扭头见他叔倒在地上,他过去见他叔捂着肚子,肚子上有血。
8、证人黄4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6时许,他听见有人打架,出去看到黄某某与黄某X打架已经结束,他和父亲黄2X及二弟黄1X把黄某某劝回家,黄某某又跑出去不知道去哪了,黄某X走到西边王小伟家门口倒下了,他才知道黄某某用刀捅黄某X一下。
9、证人郭1X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6点多,她见黄某某与黄某X在一起撕抓,她去拉架,被水坑滑了一下,当她再抬头时,黄某某被拉走,在她家路西看到黄某X躺在地上。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木柄尖刀已被扣押。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X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12、协某、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3、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情况。
1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害人黄某X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黄某某从轻处罚;3、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黄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对黄某某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赵某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