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杭、被告人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黎某无证驾驶无牌号铲车,在荔城区X村X路段倒车时,与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送孙子翁某辉、翁某、侄孙女翁某英上学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翁某辉当场死亡、翁某某、翁某英轻伤、翁某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荔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黎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翁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翁某辉、翁某、翁某英无责任。被告人黎某在肇事后逃逸,于2011年9月9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于2011年9月7日在莆田市X村两委等主持下达成赔偿死者翁某辉人民币50万元的协议,款项已付清。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莆田分所的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病理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侦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与他车发生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其亲属能积极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死者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荔晖
审判员陈玉环
审判员许炳辉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翁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