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命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东营区八分场市场平房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了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00年11月1日依法进行了送达。李某某系该房房主,该房占压了输油、输气管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某某必须于2001年6月22日前自动拆除违章建筑;
三、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