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xx。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湖南省石门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石门县xx。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原告闫xx诉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8年4月,被告将车站南路框架桥、支四路框架桥的防水工程交由原告实施劳务承包。2011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欠付原告劳务工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xx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闫xx工资x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李xx同意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从应付被告李xx工程款中转付给原告闫xx;
三、本案受理费517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89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