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齐某甲、齐某乙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相关的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以及较高的、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等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无法进行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坤齐
审判员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