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诉称,2009年12月份,被告组上土地被国家征用,其组上分配方案确立,每人分土地补偿款x元,分为三个点,每个点8000元,原告系(略)村民,和原告同样情况的村民都按x元分配,但被告却无故少给原告分配一个点即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照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原告苏某某应享有4个点(每点7000元)的分配款。因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已确定原告享有3个点,下余1个点即7000元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苏某某;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