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某。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佳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