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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街。

被告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凤凰城,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凤凰城,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陈某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x元,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至今,本金分文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陈某愿意于201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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