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住所地:邯郸市X区一矿西山。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厂职工。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许昌隆盛废纸收购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