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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及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男(……略)

被告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城固县X村。

被告张某乙,男,系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某与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及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新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新明、周海来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招静担任法庭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05年3月,被告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因修建生产车间及库房与我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施工质量、价某、违约责任。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以资金紧张某乙由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86万元,之后,为讨要该笔工程款,我与张某乙又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张某乙提供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城固县X村的三屋33间厂房房产清偿所欠甲方的86万元债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欠款未果,只好诉请法院追要欠款。

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请,当庭提交两份证据:1、房产抵押协议;2、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欠款86万元条据。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因修建生产车间和库房与韩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对施工质量、工程价某、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原告韩某施工结束后与被告就工程款进行了算帐,但被告以资金紧张某乙由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期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张某乙)提供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城固县X村的三层33间厂房房产,清偿所欠甲方(韩某)的债务86万元。2011年6月28日,被告张某乙给原告韩某出具欠86万元欠据一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抵押协议、欠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韩某在修建合同签订之后,严格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与被告进行了核算,确定了修建工程款为86万元,在被告又与其签订了房产抵押后仍无力清偿欠款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其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被告在施工结束核算后,明确欠原告86万元工程款。二被告为同一债务主体,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由被告张某乙注册成立,张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因此二被告应对此笔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汉中市华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韩某工程款86万元。二被告对该笔债务清偿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能按期履行债务,逾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垫支,执行后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丁新华

审判员:胡新明

审判员:周海来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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