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讨要工资擅自进入本村李某甲家,先用砖将李某甲家的狗后腿张伤,又用铁尖钎将西屋两个窗户上的24块玻璃砸碎后离去。李某甲报警后,陈某某再次进入李某甲家,用菜刀将西屋外间的两块立柜玻璃砍碎,又用小镢头朝西屋里间电视屏幕上张了三、四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04.2元,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作案时患神经症-强迫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于2010年10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害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证人史某立、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医学鉴定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闯入他人家中,毁坏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