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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淡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乙之父。

被执行人淡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乙与被执行人淡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乙请求强制执行淡x年度应承担的抚养费1200元。申请人赵某乙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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