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爱琼,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丰艳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某某与骆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骆某元由袁某某抚养,骆某某每月支付骆某元抚养费500元至骆某元独立生活时止,骆某元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收据由双方各支付50%;
三、袁某某与骆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且无其他财产争议;
四、袁某某自愿补偿骆某某生活费5000元;
五、袁某某与骆某某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小孩骆某元的生活用品归骆某元所有;
六、袁某某与骆某某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七、其他问题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丰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