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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略)委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略)委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人刘某支付土地补偿费各8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164元。现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64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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