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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耿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贺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耿某之母。

被执行人耿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耿某2011年度的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耿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耿某2011年度抚养费12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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