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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被告谭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东风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XXXX,系东风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XXX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陈某乙之父,住XXX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陈某乙之母,住XXXX。

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XXXX。

原审被告肖某(又名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XXXX。

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被告谭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丙、陈某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攸县东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甲中

审判员刘克

代理审判员曾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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