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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

法定代表人XX,执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2。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重庆XX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X区临江门XX。

法定代表人XX,经某。

委托代理人张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重庆XX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健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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