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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洪江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男。

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广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16日到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梁某某。婚初双方感情一般,但女儿1岁多后,被告开始迷恋打牌赌钱,并欠下了高利贷,自此原、被告经常为钱米的事吵闹打架。为了挽救家庭,原、被告带着小孩一起外出打工。但打工期间,被告仍然好逸恶劳,好赌成性,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争吵依然不断。为此原告只好带着女儿离开被告回到了娘家,并在当地打工维持生计,抚养女儿至今,而被告根本不管原告及女儿的生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口某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实,事实上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对家庭也负责,虽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小吵小闹,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3、婚生女儿梁某某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女儿梁某某的身份情况。

4、被告的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5、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谢某1、罗某1、梁某1的调查笔录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经常打牌赌钱、为家庭琐事常与原告吵闹打架、两人从2011年初开始分居生活及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被告质某,对1、2、3、X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部分内容不实。

本院认证认为,1、2、3、X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经被告质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X号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以上证人不具备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16日到会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梁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对家庭不够负责,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农历1月,原告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亦无婚前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主要是因被告对家庭不够负责而引起的。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如能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勤俭持家、关爱妻女,切实担当起作为丈夫和父亲应负担的责任和义务,努力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则夫妻关系能和好如初。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理由,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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