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魏现州,北京市众鑫(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村区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铝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新峰、魏现州,被上诉人宇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幸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