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X与被告XX有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系XX县XX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X镇XX组XX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XX有某,所在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XX有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以已与被告XX有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长龙志勤

人民陪审员彭斌云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青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