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于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198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泽(X年X月X日生,已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XX与被告于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