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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XX诉被告孙XX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09年春,被告购买原告沙料,尚欠原告货款648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XX欠原告邵XX六千四百八十元,此款自二0一一年四月起,每月十一日前给付二千元,直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立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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