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工人,住(略)。
被告郭某乙,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欧某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12月4日,原告欧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