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与重庆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1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等28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肆仟肆佰零柒元(¥4407)、合理支出壹仟叁佰伍拾元(¥1350)及诉讼费捌拾捌元伍角(¥88.5),共计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伍元伍角(¥5845.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元,本院减半收取44.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董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董某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9.8

2“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1

3从单一要素价值论到系统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创新6.7

4从生产力和人民群众角度看社会主义4

5从新的角度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12.8

6当代中国的十大观念变革37.6

7当代中国的思维方式变革11

8邓小平理论若干热点难点问题探讨8

9对邓小平理论三个重要论断的思考3

10和谐社会理念对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3

1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意义5.5

12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研究10.5

13略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维理想2.5

14略论邓小平理论的主题2

15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以“新“解“马“范式4

16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4

17马克思主义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机制分析7

18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概要9.5

19认识社会主义的新视野4.5

2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7.5

21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4

22所有制问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0.5

23谈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定位问题4.5

24我国会不会出现新的阶段2.5

25我们为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0.5

26研究“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发展3.5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三大创新5

28做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忠实代表2.5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