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1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等28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肆仟肆佰零柒元(¥4407)、合理支出壹仟叁佰伍拾元(¥1350)及诉讼费捌拾捌元伍角(¥88.5),共计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伍元伍角(¥5845.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元,本院减半收取44.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董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董某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9.8
2“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更好些1
3从单一要素价值论到系统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创新6.7
4从生产力和人民群众角度看社会主义4
5从新的角度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12.8
6当代中国的十大观念变革37.6
7当代中国的思维方式变革11
8邓小平理论若干热点难点问题探讨8
9对邓小平理论三个重要论断的思考3
10和谐社会理念对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3
1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意义5.5
12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研究10.5
13略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维理想2.5
14略论邓小平理论的主题2
15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以“新“解“马“范式4
16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4
17马克思主义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机制分析7
18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概要9.5
19认识社会主义的新视野4.5
2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7.5
21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4
22所有制问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0.5
23谈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定位问题4.5
24我国会不会出现新的阶段2.5
25我们为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0.5
26研究“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发展3.5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三大创新5
28做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忠实代表2.5